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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贫困村整村推进(村庄整治建设,下同)工作,推进贫困村建设和谐秀美新农村,现就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是指以3400个国定和省定贫困村的自然村点为扶持单位,形成扶持贫困村加快发展、建设新农村、实现脱贫致富目标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新模式。
第二条 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贯彻新农村建设向贫困村全覆盖的要求,集成整合资金,对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给予更大力度地扶持,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任务。
第三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扶持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是指在贫困村自然村点实施的以改善人居发展条件为重点的扶贫开发项目。
第二章 规划布局与政策扶持
第五条 各地把贫困村自然村点整治建设与当地新农村建设村点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结合起来,分年度做好分批分期实施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争取年度新农村建设村点安排向贫困村重点倾斜并均衡分布。
(一)年度实施新农村建设村点数少于或等于贫困村数的县(市、区),要争取当地新农村建设村点基本安排在贫困村;年度新农村建设村点数多于贫困村数的县(市、区),要争取新农村建设村点覆盖全部贫困村。
(二)对列入年度新农村建设村点的贫困村自然村点,各地要协调落实各条渠道集成扶持资金,重点要落实各级财政扶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各地根据省新农村建设部门下达的年度新农村建设村点计划,由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汇总所辖县(市、区)贫困村新农村建设村点安排情况,形成统计表报省扶贫和移民办。
(四)各地新农村建设村点安排与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结合情况,作为考核考评各地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重要依据。
第七条 加大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力度。
(一)列入省级安排年度新农村建设点的贫困村自然村点,当年安排省级财政扶贫资金20万元;列入市、县安排年度新农村建设自建村点的贫困村自然村点,当年安排省级财政扶贫资金10万元。
(二)未安排新农村建设村点的贫困村,当年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按10万元安排到村,但资金使用要落实到下一年度或再下一年度计划列入新农村建设点的自然村点,作为村庄整治建设的先期投入,所需增加的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按上一条补助标准计算)在列入新农村建设点的年度予以补足。
(三)如果扶持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年度需求量超过当年省级安排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总量,将修改当年资金分配计算方法。
第三章 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和实施
第八条 年度扶持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安排落实村庄整治建设项目,根据财政扶贫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组织贫困村编制统一完整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选定和编制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计划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告公示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条 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是:由村委会组织自然村选定实施项目并报乡(镇)政府初审,乡(镇)初审后连同自然村申报原始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和财政局审批,县(市、区)审批后分别报设区市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十一条 贫困村组织各方群众代表成立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项目由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并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贫困村已制定的整村推进扶贫规划项目,原则上按照本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实施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农[2011]263号),不得延期、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县级财政要在专项转移支付特设专户中对整村推进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采取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强化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和安全运行,力求资金使用最佳绩效。
第十五条 贫困村整村推进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项目实施的公信度。
第十六条 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要加强对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省、设区市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抽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工作的落实及成效情况,作为各地完成年度扶贫开发任务考评的重点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工作管理细则,并报设区市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